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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未知  添加时间:2017-03-15 15:33  阅读: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174号政府令,颁布《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并于8月12日正式施行。河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部门相关负责人于8月12日做客新华网河南频道,围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进行解读。
一、《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起草过程
【河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彭玉琦】:制订《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是省政府近年来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也是河南财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2014年,省地税局为适应税收管理改革需要,提出了出台我省《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建议。2015年年初,省国地税在税收保障立法上达成高度共识,把起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作为首批重点合作项目之一,共同抽调力量成立了研究起草小组。
2015年7月,省财政厅代省政府起草《河南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其中的主要精神与税收保障立法精神不谋而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家单位共同推进《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立法项目,于2015年年底最终定稿,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审核。2016年3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经多轮专题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订完善,形成了《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草案),并提请省政府审议。2016年6月29日,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二、《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的背景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正武】:随着我省经济发展,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源管控难度不断加大,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财税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措施,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为了解决我省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税收应收尽收,实现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可以说,制定我省税收保障办法非常必要。
三、《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颁布和施行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吕太昌】: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我省也处于中原经济腾飞的关键阶段,充裕的财政收入支持十分重要。因此,以地方政府规章保障税收有其必要性,且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掌握涉税信息,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税收协助责任和义务,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广泛挖掘信息资源,建立大数据平台,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保障税收增长。
(二)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依法治税水平。2001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税收协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内容较为原则,税务机关在实践中面临许多瓶颈和障碍。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弥补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缺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确保税法实施。
(三)有利于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严格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基本前提。推动税收保障地方立法,有利于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构建集财税数据采集、审核、分析、评估和应用功能为一体的数据中心,既可以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又可为研究分析税收变化趋势、科学编制财政收支预算提供依据,为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推进财税管理改革、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税收保障立法,推进综合治税,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政务活动中,及时分析税收收入运行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增强财税部门组织收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务信息的交流、共享和互动,既是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创新政府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又可以密切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系,打破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传统政府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彭玉琦】:《办法》共三十条,包括培植税源、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培植税源。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和基础。各级政府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同时,也承担着培植税源、保障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任务。《办法》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二)税收服务。税收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税法宣传、纳税服务、政务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规定了法律责任。
(三)税收协助。建立税收协助制度是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税效率和实现税收应收尽收的重要措施。针对税收协助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履行护税协税的法定职责不清晰、法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涉税信息共享。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开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已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解决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交换要求、保密义务、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与其他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等进行了规定。
五、施行的《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有哪些特点?
【魏正武】:《办法》着力解决协税法律依据不充分,责任不具体,配合不得力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突出政府领导,构建共治格局。《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规定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情况进行考核,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共治格局。
(二)突出信息共享,筑牢共治基础。针对涉税信息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通、标准不统一,信息利用率低等问题,《办法》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三)突出协作责任,形成共治合力。为有效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办法》对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
(四)突出问责追究,保障共治效果。为增强《办法》刚性,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形,明确了问责措施。
六、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有哪些规定?
【吕太昌】:《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还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税务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这一系列的要求,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上了一道道“保险栓”。
七、对于推进综合治税,《办法》有哪些规定?目前有哪些贯彻落实措施?
【彭玉琦】:目前,制约税收管理的一个瓶颈性因素是信息孤岛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出台后,为我省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综合治税提供了立法保障。《办法》规定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土、公安等部门的税收保障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参与主体;规定了开发建设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和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主要措施;规定了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机制,激励涉税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综合治税工作。
《办法》出台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积极贯彻落实。一是建立了综合治税协同工作机制和重点工作任务台帐,将综合治税工作细化成17个小项,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处室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要求。二是草拟《河南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度》、《河南省综合治税涉税信息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和《河南省省级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等四项配套制度。三是编制涵盖220个信息项的《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细化涉税信息提供的具体内容、频度、时限等具体事项。目前四项配套制度和涉税信息目录正在征求49家省直单位意见。
八、为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魏正武】:《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在办理动产、不动产审验、登记等事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据;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形,《办法》明确了问责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予以责任追究。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
 
2016年7月12日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动产、不动产登记、变更事项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查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核处理结果反馈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要求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并确保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中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